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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1 一般规定
6.1.1 各类起重机应装有音响清晰的喇叭、电铃或汽笛等信号装置;在起重臂、 吊钩、平衡臂等转动体上应标明以明显的色彩标志。
6.1.2 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、力矩限制器、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 关等安全保护装置,应完好齐全、灵敏可靠,不应随意调整或拆除;严禁利用限 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。
6.1.3 起重机的任何部位、吊具、辅具、钢丝绳、缆风绳和重物与架空输电线 路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表 6.1.3 的规定,否则应与有关部门协商,并采取安全防 护措施后方可架设。
起重机械与架空输电线路的安全距离
6.1.4 吊钩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.起重机不得使用铸造的吊钩;
2. 吊钩严禁补焊;
3 .吊钩表面应光洁,不应有剥裂、锐角、毛刺、裂纹;
4. 吊钩应设有防脱装置;防脱棘爪在吊钩负载时不得张开,安装棘爪后钩 口尺寸减小值不得超过钩口尺寸的 10%;防脱棘爪的形态应与钩口端部相吻合;
5 .吊钩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予报废:
1)表面有裂纹或破口;
2)钩尾和螺纹部分等危险截面及钩筋有永久性变形;
3)挂绳处截面磨损量超过原高度的 10%;
4)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 15%;开口扭转变形超过 10°; 5)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 50%时,应报废衬套;
6)板钩芯轴磨损达原尺寸的 5%时,应报废芯轴。
6.1.5 卷筒和滑轮应符合下列规定:
1.卷筒两侧边缘的高度应超过最外层钢丝绳,其值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倍;
2.卷筒上钢丝绳尾端的固定装置,应有防松或自紧性能;
3.滑轮槽应光洁平滑,不应有损伤钢丝绳的缺陷;
4.滑轮应有防止钢丝绳跳出轮槽的装置;
5.当卷筒和滑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予报废:.
1)裂纹或轮缘破损;
2)卷筒壁磨损量达到原壁厚的10%;
3)滑轮槽不均匀磨损达3mm;
4)滑轮绳槽壁厚磨损量达到原壁厚的20%;
5)滑轮槽底的磨损量超过相应钢丝绳直径的25%;
6)其他能损害钢丝绳的缺陷。
6.1.8钢丝 绳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:
1.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,应有钢丝绳制造厂签发的产品技术性能和质量证明文件;
2.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的规格、型号应符合该机说明书要求,并应与滑轮和卷筒相匹配,穿绕正确;
3.钢丝绳不得有扭结、压扁、弯折、断股、断丝、断芯、笼状畸变等变形;
4.圆股钢丝绳断丝根数的控制标准应按表6. 1.8-1的规定执行;
5.钢丝绳润滑应良好,并保持清洁;
6.钢丝绳与卷筒连接应牢固,钢丝绳放出时,卷筒上应保留三圈以上;
7.钢丝绳端部固接应达到说明书规定的强度:
1)用楔与楔套固接时,固接强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75%; 楔套不应有裂纹,楔块不应有松动;
2)用锥形套浇铸固接时,固接强度应达到钢丝绳的破断拉力;
3)用铝合金压制固接时,固接强度应达到钢丝绳的破断拉力;接头不应有裂纹;
4)编插固接时,固接强度应符合以下规定:
①d15mm以下,固接强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90%;
②d16-26mm,固接强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85%;